国家教育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1981年,我国开始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1988年,国务院颁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

考生通过了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课程),并通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且思想鉴定合格,由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并副署专业主考院校印章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专科或本科)。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者,可到专业主考院校申请办理学士学位。 
  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考试,分别在4月和10月进行考试;考生应按照开考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进行报考,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记入考生考籍电子档案,不合格者可继续参加下一次考试。

      考生可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s://www.neea.cn/),在“自学考试”项目主页查看各项政策。



负责部室:自学考试部